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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北投區北投國民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作者 : 教師會會長 發佈日期 : 2018-06-22
臺北市北投區北投國民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101.1.17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8.23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2條規定
宜有合理之代表名額)。
第二款至第五款之代表,得推選至多三分之一候補名額。非校務會議成員之教師經 學校教師會同意、家長經學校家長會同意後,得列席參加校務會議,名額各以十人 為限。
(一)死亡或受禁治產宣告者。 (二)喪失受推選或推派之身分者。 (三)受有期徒刑之裁判確定者。 (四)本人提出書面辭職,經校長核定者。 前項成員出缺後,已無候補人員或任期不足三個月者,不予遞補。
。 六、學校發生重大事故或有必要時,校長得隨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校務會議成員認有必要召開會議時,得經全體成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校長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但經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時,校長應即召開臨時校務會議。前點第二項之規定於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不適用之。 七、校務會議應有過半數成員出席,始得開會。如未達法定人數,校長應宣告於七日內再行召開校務會議。 再行召開之校務會議或臨時校務會議,因出席人數未符前項規定時,主席應宣布流會,並於三日內由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邀集校務會議成員就議案進行協商,如仍無法作成決議,則由校長裁示並於三日內報送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核定。教育局於作成核定前,認為必要時,得邀請學校、台北市教師會、家長團體 及校長團體協調處理。再行召開之校務會議,其次數以一次為限。
九、校務會議議案之提出依下列規定: (一)校長交議。 (二)相關之處室提案。 (三)家長會或教師會提案。 (四)教職員工及家長經校務會議成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之提案。 會議提案應於開會前十日提交校長指定之人員彙整。 十、校務會議議決方式如下: (一)議案經充分討論後無異議者,主席宣布議決通過。 (二)議案經充分討論後,有異議者,提付表決,以出席成員過半數以上同意後作成決議。 校務會議議決方式,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依內政部訂頒之會議規範辨理。 十一、校務會議之決議不得違背法令。校務會議如因法令見解歧異未能作成決議時,學校應於會後三日內向相關機關聲請解釋。 十二、校務會議所作成之決議,應於會議結束次日起三日內送經校長簽署公告,並送交各相關業務單位執行,並以書面通知學校家長會及教師會。依第二點規定辦理校務會議之學校,並應於會議結束後七日內向全校教職員工說明校務會議決議情形。 前項期間應扣除例假日,校長並得於公開集會時以口頭先行宣布。但至遲應於口頭宣布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補行公布。 校務會議決議執行情況,應於下次會議時報告並公告。 十三、校務會議得置秘書或助理若干人,由校長遴聘相關人員兼任,負責校務會議各項行政作業庶務。校務會議由教務、訓導、總務、輔導四處室輪流各項行政作業庶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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