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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作者 : 資訊組 發佈日期 : 2018-06-04
臺北市北投區北投國民小學教師會章程
95年 06 月 16 日第二次修訂
103年 0 5 月 28 日第 三 次修訂
106年 06 月 07 日第四 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訂名為 臺 北市北投區北投國民小學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 臺 北市北投區北投國民小學所在地
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擬訂本會教師自律公約
2. 維護本會教師專業自主與專業尊嚴
3.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4. 與學校共同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5. 選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6. 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7. 發行會訊及相關資訊,增進教 師意識,喚醒教師自覺,達成一致之共識及理念
8. 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爭取並確保會員合法之權益
9. 受理並議決本會教師有關教育措施之提議及實施方式
10.提供會員進修與聯誼,及必要之協助
11.其他有關本會教師權益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本校專任教師得隨時申請加入本會,即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申請入會時,應親自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入會費後,始為本會正式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
1、 表決權
2、 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3、 申訴權
4、 發言權
5、 本會所提供之各項服務
6、 參加本會活動
7、 其他應享有之權利
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1、 遵守本 會章程及本會決議
2、 擔任本會所派之任務
3、 繳納會費繳納會費
4、 參加本會活動參加本會活動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會員大會決議後,為出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會員大會決議後,為出會:
1、 與本校終止聘約之關係與本校終止聘約之關係
2、 未盡本會會員之義務未盡本會會員之義務
3、 違反本校教師自律公約違反本校教師自律公約
4、 行為有損本會之權益及名譽者行為有損本會之權益及名譽者
5、 主動宣告退會者主動宣告退會者
6、 死亡死亡
 
第三章 組織與會議組織與會議
第九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員大會休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六月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之,並於六月改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六月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之,並於六月改選理監事選理監事 本會經理事會或監事會之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召本會經理事會或監事會之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臨時會員大會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設理事十三人,候補理事三人,監本會理事會設理事十三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會設監事三事會設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不設年級保障名額,由會員大會以無記人,候補監事一人,不設年級保障名額,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選出(理事每人最多可圈選名投票選出(理事每人最多可圈選十三人十三人,監事每人最多可,監事每人最多可圈選三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圈選三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設會長、副會長各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監事主席一人,由設會長、副會長各一人,由理事互選之,監事主席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事互選之 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遞補之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遞補之
第十二條 本會理事組織為理事會,監事組織為監事會本會理事組織為理事會,監事組織為監事會 行政人員擔任理、監事,不得超過理、監事成員三分之一行政人員擔任理、監事,不得超過理、監事成員三分之一 主任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監事主席之職務主任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監事主席之職務 會長、監事主席職務時,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會長、監事主席職務時,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會長出缺或請假時,由副會長代理之會長出缺或請假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第十三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代表本會參加校外聯誼,酌情給予車馬費、誤餐費代表本會參加校外聯誼,酌情給予車馬費、誤餐費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個月由會長召開一次,必要時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會每個月由會長召開一次,必要時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提議,得召開臨時理事會提議,得召開臨時理事會
第十五條 監事會每個月由會長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經監事會決議,要監事會每個月由會長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經監事會決議,要求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或列席理事會議求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或列席理事會議
第十六條 理、監事應準時出席理、監事會議,並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理、監事應準時出席理、監事會議,並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未到,視為自動辭職連續二次未到,視為自動辭職
 
第四章 職權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會員大會之職權:
1、 修訂章程修訂章程
2、 會員入會之追認會員入會之追認
3、 會員之除名會員之除名
4、 選舉、罷免理、監事選舉、罷免理、監事
5、 本會之解散本會之解散
6、 本會財產管理之監督,及經費運用之審核本會財產管理之監督,及經費運用之審核
7、 聽取並審理理、監事之工作報告聽取並審理理、監事之工作報告
8、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議其他重要事項之決議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理事會之職權:
1、 處理本會一切事務處理本會一切事務
2、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3、 審核入會、退會審核入會、退會
4、 擬定工作計畫,籌措經費,並編撰工作報告及編定經費預算擬定工作計畫,籌措經費,並編撰工作報告及編定經費預算
5、 受理及決議會員之臨時提案受理及決議會員之臨時提案
6、 積極與行政部門協商積極與行政部門協商
7、 保護會員免受不利或不平等之待遇保護會員免受不利或不平等之待遇
第十九條 會會長長之職權:之職權:
1、 執行理事之決議執行理事之決議
2、 對外代表本會對外代表本會
3、 召開理事會會員大會並為會議主席召開理事會會員大會並為會議主席
4、 綜理日常事務綜理日常事務
第二十條 監事會之職權監事會之職權
1、 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帳目,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帳目,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2、 監察理事會執行大會決議案之情形,及各項會務推展之狀況監察理事會執行大會決議案之情形,及各項會務推展之狀況
3、 必要時,得召開會員大會必要時,得召開會員大會
4、 得要求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或列席理事會議得要求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或列席理事會議
5、 執行第八條款執行第八條款
 
第五章 決議決議
第二十一條 下列事項之決議,應經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下列事項之決議,應經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會員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生效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生效
1、 章程修訂及通過章程修訂及通過
2、 會員之除名會員之除名
3、 理、監事之罷免理、監事之罷免
4、 本會財產之處分本會財產之處分
5、 本會之解散本會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除二十一條規定外,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之決除二十一條規定外,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以二分之一出席,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為之議以二分之一出席,出席人員過半數同意為之
 
第六章 經費經費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會員入會費會員入會費
2、 會員年費會員年費
3、 各界捐款各界捐款
4、 其他收入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員入會費,每人新本會會員入會費,每人新臺臺幣三百元整,於入會時一次繳幣三百元整,於入會時一次繳清清
第二十五條 本會年費每年新本會年費每年新臺臺幣六百元,於十月底前繳清幣六百元,於十月底前繳清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員入會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本會會員入會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財產狀況,應每年向會員大會報告一次,每月向理事本會財產狀況,應每年向會員大會報告一次,每月向理事會報告一次,並由理事會在期末會報告一次,並由理事會在期末編造報表送監事會稽核編造報表送監事會稽核
 
第七章 附則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對於本校行政命令或要求有意見時,應先透過學本會會員對於本校行政命令或要求有意見時,應先透過學年主任於行政會議時提出討論,若無法接受,再提本會理年主任於行政會議時提出討論,若無法接受,再提本會理監事調解之監事調解之
第二十九條 本會工作計畫及會計年度,自每本會工作計畫及會計年度,自每年年一一月一日起至月一日起至十二十二月三月三十一日止十一日止
第三十條 本章程為規定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章程為規定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章 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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