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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北投區北投國民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101.1.17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8.23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2條規定
宜有合理之代表名額)。
第二款至第五款之代表,得推選至多三分之一候補名額。非校務會議成員之教師經
學校教師會同意、家長經學校家長會同意後,得列席參加校務會議,名額各以十人
為限。
(一)死亡或受禁治產宣告者。
(二)喪失受推選或推派之身分者。
(三)受有期徒刑之裁判確定者。
(四)本人提出書面辭職,經校長核定者。
前項成員出缺後,已無候補人員或任期不足三個月者,不予遞補。
。
六、學校發生重大事故或有必要時,校長得隨時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校務會議成員認有必要召開會議時,得經全體成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校長召開臨時校務會議
。但經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時,校長應即召開臨時校務會議。前點第二項之規定於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時,不適用之。
七、校務會議應有過半數成員出席,始得開會。如未達法定人數,校長應宣告於七日內再行召開校務會議。
再行召開之校務會議或臨時校務會議,因出席人數未符前項規定時,主席應宣布流會,並於三日內由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邀集校務會議成員就議案進行協商,如仍無法作成決議,則由校長裁示並於三日內報送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核定。教育局於作成核定前,認為必要時,得邀請學校、台北市教師會、家長團體
及校長團體協調處理。再行召開之校務會議,其次數以一次為限。
八、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如下: (一)校務發展計畫。 (二)學校各種重要章則。 (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
九、校務會議議案之提出依下列規定:
(一)校長交議。
(二)相關之處室提案。
(三)家長會或教師會提案。
(四)教職員工及家長經校務會議成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之提案。
會議提案應於開會前十日提交校長指定之人員彙整。
十、校務會議議決方式如下:
(一)議案經充分討論後無異議者,主席宣布議決通過。
(二)議案經充分討論後,有異議者,提付表決,以出席成員過半數以上同意後作成決議。
校務會議議決方式,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依內政部訂頒之會議規範辨理。
十一、校務會議之決議不得違背法令。校務會議如因法令見解歧異未能作成決議時,學校應於會後三日內向相關機關聲請解釋。
十二、校務會議所作成之決議,應於會議結束次日起三日內送經校長簽署公告,並送交各相關業務單位執行,並以書面通知學校家長會及教師會。依第二點規定辦理校務會議之學校,並應於會議結束後七日內向全校教職員工說明校務會議決議情形。
前項期間應扣除例假日,校長並得於公開集會時以口頭先行宣布。但至遲應於口頭宣布次日起三日內,以書面補行公布。
校務會議決議執行情況,應於下次會議時報告並公告。
十三、校務會議得置秘書或助理若干人,由校長遴聘相關人員兼任,負責校務會議各項行政作業庶務。校務會議由教務、訓導、總務、輔導四處室輪流各項行政作業庶務。
十四、校務會議開會時間應避免影響正常教學及校務運作。 |
十五、本實施要點經充分討論後定案,並自即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