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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5月5日公告指揮中心補充說明有關「具有會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持續有效保持社交距離」性質之活動,符合COVID-19疫苗接種年齡參加者,須完成疫苗追加劑(第3劑)措施之相關規定一案

作者 : 輔導主任 發佈日期 : 2022-05-09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1年4月28日府授衛疾字第1113124349號函辦理。
二、指揮中心前為有效控管COVID-19風險,爰加強部分場所(域)人員及活動參加者之完成接種3劑疫苗措施相關規範,合先敘明。因指揮中心考量部分符合疫苗接種年齡之旨揭
對象無法完成接種疫苗追加劑,爰補充說明相關規定如下:
(一)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者(即接種疫苗前,經醫師確認對國內所有授權使用的COVID-19疫苗皆有接種禁忌或曾發生嚴重不良反應,評估不建議接種),可持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參與活動。
(二)「已接種2劑疫苗已滿14天但尚未滿12週者」或「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參加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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