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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規則

 

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國民小學籃球規則

本規則適用於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所辦理之國民小學籃球聯賽

國民小學籃球的基本規範

國小籃球規則乃為十三歲﹙含﹚以下之男女學童而訂。其宗旨在於促使孩童透過歡愉過程而體認少年籃球為一種休閒活動。學童參與國小籃球,不虞缺乏練習基本運動技能,體能活動項目之準備,使其未來能愉快勝任運動生涯。

國民小學籃球規則

第一條 國小籃球

  • 國小籃球係以正規籃球運動為基礎,特地為在比賽當年十三歲或未滿十三歲之在學學童而設的運動遊戲。

    第二條 定義

  • 兩隊的目標是將球投入敵籃,並防止對隊獲球或得分,但必須合乎本規則的各項規定。

    第三條 球場-面積

  • 球場為長方形的堅硬平面,場內不容有障礙 物;其面積須長28公尺,寬15公尺。 其他球場亦可使用,若其面積合於比例之變 更,如:26×14公尺,24×13公尺,22×12公尺,22×11公尺。

    第四條 界線

  • 國小籃球球場應依本規則之例圖繪製。 各界線與正規籃球場相同,惟 罰球線距離籃板為四公尺。 無三分投籃線及區域。 所有界線寬度均為五公分,必須明顯易見。

    第五條 籃板

  • 籃板表面須平滑,用堅硬木材或合用的透明質料製成。籃板的面積須寬1.20公尺,高0.90公尺,如附圖所示。

    第六條 球籃

  • 球籃包括籃圈與籃網。離地面2.60公尺。

    第七條 球

  • 球須為圓形,其外表用皮革,橡膠或人造膠等材料製成。球的圓周應在68至73公分之間,重量在450至500公克之間。

    第八條 專用設備

    應設置下列各種專用設備:

    ﹙一﹚ 比賽計時鐘。

    ﹙二﹚ 法定紀錄表。

    ﹙三﹚ 1至5號之數字牌,用以舉示犯規球員當時犯規的次數,1至4號為白底黑字,5號為白底紅字。 ﹙四﹚ 二只碼錶,用以計算暫停時間及30秒。

    ﹙五﹚ 一個能發出很大聲響的裝置。

    ﹙六﹚ 可顯示該球隊犯規次數已達八次之紅旗二面。

    ﹙七﹚ 爭球時,發球權(進攻方向)指示器。

    ﹙八﹚ 球場置紀錄台,且於左右兩側3公尺處設球員席,各置20張座椅;並於紀錄台前設置替補球員席。球場週邊設施,見附錄。

    第九條 球隊

    1、 每隊可註冊十八名球員。

    2、 每場比賽可由十八名球員中登錄十至十四名球員參加比賽。

    3、 當球隊的一員在場內賦有比賽權利時,即為球員;否則就是替補員。

第十條 教練

(8)裁判員指示停錶時。 停錶後,計時員應於下列情況,當球被場內球員觸及時,啟動計時鐘:

(2)從邊線或端線外發界外球時;

(3)僅只一次或最後一次罰球不中後時。

    (1)跳球時,當球被任何一位跳球員拍擊時;
  • 教練是球隊的領導人,負責在場邊指導球員,且負責球員的替補。 其職責可由隊長協助,隊長必須為球員之一。

    第十一條 制服

  • 同隊球員應穿著相同顏色之球衣,在球衣之前胸與後背應有號碼。 球隊得使用0至99號。

    第十二條 裁判員

    (一) 每場比賽應由兩位裁判員依據本規則執法。負 責宣判犯規和違例,判定投中及罰中的球是否有效,並依據規則執行罰則。

    (二) 裁判員有權決定規則上所未提及的任何事項,執行要項,應以現行國際籃球規則為依據。

    第十三條 紀錄員

    (一) 紀錄員負責紀錄表之紀錄工作。

    (二) 紀錄員應登記得分累積表的分數,登記投中及 罰中的次數。

    (三) 紀錄員應登記第一節跳球後先獲控球權之球隊,以利後三節,每節開始之發球隊之認定。

    (四) 紀錄員應負責紀錄爭球時,發球權之輪替順序。

    第十四條 計時員

  • 計時員負責控制比賽時間,並在每節比賽時間終了時發出信號。

    第十五條 比賽時間

    (一) 每場比賽應分為兩個半時,每半時十二分鐘, 中間休息十分鐘。每半時分為兩節,每節六分 鐘,中間休息兩分鐘。計時員控制比賽時間, 僅於下列時間停錶:

    (1)違例時;

    (2)犯規時;

    (3)爭球時;

    (4)每節比賽時間終了時;

    (5)暫停時;

    (6)球員違犯第五次犯規或被判奪權時;

    (7)球員受傷時;

(二)每場比賽應分為兩個半時,每半時二十分鐘, 中間休息五分鐘。每半時分為兩節,每節十分鐘,中間休息兩分鐘,除暫停時間或裁判指示停錶外,其餘時間均不停錶。

(三)下半場(第四節)及延長賽(三分鐘)之最後一分,發生犯規、違例或投球中籃時應停止計時鐘。

第十六條 比賽開始

  • 球員出場名單中的先發五員,一經提出,不得更改。 比賽由中圈跳球開始,由裁判員在任兩名跳球對手間拋球,當球被任一跳球員第一次拍擊時啟動計時鐘。

第十七條 跳球

  • 比賽開始時裁判於中圈,將球在兩位對手之間垂直拋起,稱為『跳球』。 球到達最高點後,跳球員始得拍擊球。 其他球員在球未拍擊前,均應站在中圈外。 若發生違例,應由對隊發界外球;若雙方違例,則重行跳球。 開賽跳球獲得控球權之球隊,應於第四節開始至本方端線發球,開球未爭得控球之球隊應於第二節第三節開始時自本方端線發球。

第十八條 中籃及計分法

  • 當活球從籃圈上面入籃、停留在籃內或穿過球籃,稱為『中籃』。

第十九條 得分相等及球隊名次的判定

(一) 採用循環賽制時,若在第四節比賽終了,兩隊得分相等,則比數有效,不舉行決勝期。

(二) 球隊在每組比賽名次,依據其勝負場數,以所得積分計算,即勝一場得三分,和一場得二分,敗一場得一分(包括沒收比賽),棄權零分。

1、 若兩隊積分相等,則以該兩隊之比賽勝負而定,勝者佔先。

2、 若該兩隊之間的比賽不只一場,且兩隊的得分與失分均相等,則應以該兩隊在同組內所有比賽的得分總和,除以失分總和之商為依據。

3、 有兩隊以上積分相等,則應適用第二個判定標準:即積分相等的數隊之間的比賽勝負,判定名次。

4、 若依據第二個判定標準仍相等時,則再依據該數隊之間的得、失分之商判定之。

5、 若仍相等,則再依法據該數隊在該組所有比賽的得、失分之商判定之。

6、 若依據上列之判定標準,僅餘兩隊仍相等時,則再回復適用本條文第(二)-1及(二)-2兩款之程序。

7、 若依據上列之判定標準,仍有兩隊以上相等時,則再回復適用本條文第(二)-3款之程序。

8、 得失分商係以除法計算。

(三) 兩賽制

1、 二場比賽全勝者,為勝隊。

2、 若二隊各獲得一勝時,以二場比賽得分總和之多寡判定名次,多者為勝。

3、 兩賽之第一場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結束時,比分相等,則分數保留,不舉行決勝期比賽。第二場比賽勝者為勝,當第二場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結束相等時或二場總得分相等時,則必須舉行一次或多次3分鐘決勝期,以分出勝負。 例外 若僅三隊參加比賽,而依據上列各標準仍無法判定(即得失分之商相等),則應由得分總和判定名次。若經以上的程序,仍無法分出名次,最後的判定方法即為抽籤。(抽籤方法由技術委員會或主辦單位制定之)。

第二十條 比賽時間終了

  • 比賽在計時員發出比賽時間終了的信號時結束。

第二十一條 替補

  • 每一位球員至多出賽兩節,每一節比賽中教練可 由登錄之球員替補。該替補球員亦應受出賽兩節 之限制,被替補之球員可於當節中再行替補上場。 替補時機:教練只能於請求暫停時才可替補。 例外:若因球員受傷,被判奪權犯規或已犯滿五 次犯規時可替補。

第二十二條 球的玩法

  • 少年籃球是用手的遊戲,球員可依據規則,向任何方向傳球、運球或投籃。帶球跑、故意踢球或用拳擊球均屬違例。足或腿部無意中碰到球不應作違例論。

第二十三條 違例

  • 違反規則之規定為違例,裁判員應立即停止比 賽,由對隊在最近處之界線外,發界外球。

第二十四條 發界外球

  • 應在裁判員指定之違規(犯規或違例)發生最近處之界線外,由對隊發界外球。 發球員持球位於發球點後,應在五秒內將球傳給 場內球員。 發界外球時,所有球員不得將身體任何部位,觸 及或超越邊線或端線,否則應重行發球。 發界外球時,裁判員應將球遞交給發球員。

第二十五條 球員位置的判定

  • 球員位置的判定,根據球員所觸及的地面而定,當球員在空中時,則依其起跳點而定。此為就 各有關界線而言。

第二十六條 球員出界

  • 球員觸及界線或界線外的地面時,稱為『球員出 界』當球觸及在界線上或界線外的球員、地板或 任何物體、籃架或籃板的後面時,稱為『球出界』 。 使球出界為違例,應判由對隊發界外球。 裁判員若對於何隊最後使球出界有疑惑時,應宣 判爭球。

第二十七條 足部移動規則

定義

1.旋轉係指持活球的球員以一足立定於地上作為 中樞,以另一足向任何方向踏出一次或多次, 中樞足始終在原點保持與地面接觸。

2.帶球走或持球前進(在球場內),係指持球員向 任何方向移動一足或雙足,其步數超過本規則之 限定時。

中樞足之建立

1.球員接球時,雙足同時著地,可用任何一足作中 樞足,此時若一足離地,則另一足即為中樞足。

2.球員在行進間接球或運球時,其停止後確立中樞足的步驟如下:

2-1 若一足著地:

2-1-1此足在另一足著地時,即為中樞足。

2-1-2球員可以此足起跳,然後又同時雙足著地,則兩足之任何一足均不得為中樞足。

2-2 若雙足離地,然後這位球員:

2-2-1雙足同時著地,則任一足均可作為中樞足,此時若一足離地,另一足即成為中樞足。 2-2-2一足接著一足著地,先落地的一足為中樞足。

2-2-3一足著地,該足可起跳,然後雙足同時著地,則兩足均不得為中樞足。

持球行進

1. 確立一中樞足之後:

1-1傳球或投籃時,中樞足可以離地,惟球必須在一足或雙足著地前離手。

1-2開始運球時,球未離手之前,中樞足不得先行離地。

2. 行進停止之後,雙足均不是中樞足時:

2-1傳球或投籃時,一足或雙足均可離地,惟球必須在一足或雙足落地前離手。

2-2開始運球時,球未離手之前,雙足不得先行離地。 違反本條文之規定,即為違例。

第二十八條 運球

  • 球員欲帶球前進時,可以運球,亦即以單手將球反彈於地上的拍球動作。 球員不得:

(一) 以雙手同時運球。

(二) 球在隻手或雙手中停留後運球。

(三) 球離手前中樞足不得離地。

第二十九條 球的控制

  • 以下情況稱為『球員控制球』:

(一) 球員正掌握著球。

(二) 球員正運著球。

(三) 發界外球時,發球員持球位於發球點。 所謂『球隊控制球』,即一隊之任何球員正控制著球,或球在隊友間相互傳遞。

第三十條 三秒規則

  • 當一隊在場內控球時,其本隊球員不能在對方的限制區域內,超過三秒鐘的停留。 違犯本規則為違例,由對隊發界外球。 若球員無意間停留在限制區域內,惟未直接參與進攻,則不應判為違例。

    第三十一條 五秒規則

  • 當一球員被對隊球員緊迫防守,持球達五秒而不傳、投、滾或運球時,應判為違例。 由對隊發界外球。

第三十二條 10秒規則

  • 一隊之前場包括敵籃、界內的籃板,以及敵籃端線至中線及兩邊線前緣所形成的區域。球場的另一部份,包括中線及本籃,界內的籃板是為該隊之後場。

    (一)在後場獲得活球控球權的球員,該隊必須在十秒內使球進入前場。

    (二)當球進入前場,或觸及在前場的同隊球員之身體任何部位時,即認為球進入前場。 違反本條文之規定即為違例。

第三十三條 30秒規則

(一) 當一球員在場內獲得活球控球權後,該球隊必須在三十秒內設法投籃。

(二) 三十秒計時器的信號,表示該控球隊未能在三十秒內投籃。 違反本條規則即為違例。

第三十四條 請求暫停

  • 每節得請求一次暫停,未使用之暫停不得挪至次節使用。 暫停時機 計時鐘撥停成死球時。 例外:比賽最後一分鐘或決勝期最後一分鐘,球 中籃停錶時,得分的一隊不得請球暫停。 對隊投籃得分,在投籃球員球離手之前,該隊已請求暫停。 職員向紀錄台工作人員報告犯規,聯繫完畢之後。

第三十五條 球回後場

  • 控球隊在前場的球員,不得使球進入後場,若球回後場,應由對隊在違例發生最近處界線外發界外球。

第三十六條 爭球

  • 非同隊的兩名或多名球員以一手或雙手緊按球體上,應宣判為『爭球』。 宣判爭球後,應依照跳球輪替之順序,取得發球權。裁判由爭球發生點,應由對隊在最近的邊線外發界外球。以每節開始之發球權為輪替之依據。(參閱規則第十七條) 註釋:爭球之發界外球輪替以每節開始為依據。第一節跳球獲控球權之對隊取得第一次輪替。二、三、四節由發端線球之對隊取得第一次輪替。

第三十七條 正在投籃動作中的球員

(一) 在裁判員的判斷下,正開始試投的動作,直到球離手為止的球員稱為『正在投籃動作中的球員』。

(二) 就一位跳投者,投籃動作持續至投籃企圖之完成(球離開投籃者的手),到投籃者兩足落到地面為止。

第三十八條 犯規

  • 違反與對手發生身體接觸或運動道德行為者為『犯規』。

第三十九條 罰球

  • 給予一位球員直接在罰球線後投籃,以獲得一分的機會,稱為『罰球』,由被犯規的球員主罰。 若一球員因屢次的不合運動道德行為被判奪權犯規,則可由對隊任一球員主罰。

第四十條 球隊犯規次數及罰則

  • 每半時(第一、二節或第三、四節)內,每隊球員侵人及技術犯規,滿八次時:

    (一) 其後的每一球員侵人犯規,應判罰球二次,由被犯球員主罰。

    (二) 若犯規為控球隊的犯規時,則不執行犯規罰球。

(三) 若該犯規較侵人犯規嚴重,則應適用有關規則之條款。 例外:投球中籃不再加罰。

第四十一條 如何執行罰球

  • 罰球應在五秒內投出。 當主罰球員執行罰球時,最多只能有五名球員得進站罰球區域的空位。

    (一) 兩位防守隊的球員,站在最靠近籃下的兩側。

    (二) 其他球員的位置交互站立。

    (三) 所有不在罰球區空位的球員必須停留在罰球線延伸線之後,直到球觸及籃圈或完成罰球為止。 若最後一次罰球不中且未觸及籃圈,則應由對隊在罰球線延長線的邊線外發界外球。 進站罰球區各空位的球員,在球未離主罰球員之手前,不得進入限制區域,亦不得離開空位。未進站空位之球員,在球未觸及籃圈之前,不得進入限制區域。

第四十二條 不合運動道德行為

  • 參與少年籃球的所有球員,應表現出最好的合作與運動精神。 若球員漠視裁判員的勸誡,或使用不合運動道德的行為,則應予警告。 若經過警告後,球員仍一再的發生不合運動道德的行為,則應判奪權犯規。 罰則:登記一次犯規,並由對隊罰球二次及發中線界外球之控球權。

第四十三條 教練、後補員及球隊有關人員技術犯規

(一) 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與球隊有關人員必須就坐於球隊席區。

(二) 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或球隊有關人員,不得以欠缺禮貌的態度與職員(包括臨場委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計時員、30秒計時員或對手交談。

(三) 只有已登錄於法定記錄表之教練,是惟一可在比賽進行期間,保持站立姿態者。 違反以上規定者應宣判其技術犯規。

  • 罰則

    1.登記教練技術犯規一次。

    2.對隊罰球兩次後並獲控球權。

    3.隊長得指定主罰球員。

    4.最後一次罰球無論中否,均由對隊在記錄台 對面之球場邊線中點界外發球入界,繼續比 賽。

    B.當遇下列情況時,教練應被取消資格,送往 並留置於該隊更衣室內至比賽結束,亦可自願離開比賽球館:

    1.嚴重觸犯本條規則規定。

    2.由於其本人之違反運動道德行為,被判兩次 技術犯規。

    3.由於其本人、助理教練、任何替補員或任何 於球隊席區的有關人員之違反運動道德行為,累積被判三次技術犯規。

第四十四條 侵人犯規

  • 侵人犯規為球員與對手發生身體接觸的犯規。球員不得阻擋、拉、推、撞、絆或伸展手臂、肩部、臀部、膝部或不正常的彎曲身體,或粗暴的動作,以阻止對手的行進。 若因發生身體接觸而獲得規則所不允許之利益,則裁判員應宣判須負接觸責任的球員侵人犯規。 若被犯規的球員未在投籃動作中,則由該隊任一球員發界外球。 若犯規的球員正在投籃動作中,而球未投中,則由被犯規球員,罰球兩次。 若投中,則不罰球,由對隊在端線外發界外球恢復比賽。

第四十五條 不合運動道德犯規

  • 依據職員的判斷,凡對一位球員的侵人犯規,不合乎規則精神,以不合理的動作致力於比賽即為『不合運動道德犯規』。屢次違犯不合運動道德犯規的球員,得取消其比賽資格。 給予被犯不合運動道德犯規的球員,罰球二次,除非該球員投球中籃。 在投中或不論最後一次罰球是否罰中,由罰球隊任一球員在紀錄台對面中線外發界外球。

第四十六條 雙方犯規

  • 兩位對手幾乎在同時彼相互犯規,稱為『雙方犯規』。兩位球員各登記一次侵人犯規後,仍由原控球隊在離犯規地點最近之邊線外發界外球。 若雙方犯規,判為跳球時,則依據發球輪替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球員五次犯規

  • 球員犯滿五次侵人犯規時,應自動退出比賽。 此時可以由替補員替補。

第四十八條 決勝期   

  • 採淘汰賽在法定比賽時間,結束比分相等時及兩 賽制;當第二場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結束比分相等時或兩隊各獲一勝,且得分總合相等時,則必須舉行一次或多次決勝期。 
  • 每次決勝期三分鐘。 
  • 合法球員均可出場,不受出場二節限制。 
  • 每一決勝期可暫停一次。 
  • 暫停時可請求替補。 
  • 第一次決勝期以跳球開始,其後所有決勝期皆 以輪替方式進行。 
  • 犯規次數累計以下半時。 
  • 進攻方向延續第四節之進攻方向。

 

  • 附錄: 替補球員席 3公尺 3公尺 註:替補球員席座椅必須低於紀錄台。而紀錄台的桌子與椅子必須放置在同一平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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