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本市國民小學學生獎勵管教辦法、本市國民中學學生獎 懲辦法、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及司法院秘 書長115年6月12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1150014548號函辦 理。
二、查本市國民小學學生獎勵管教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及本市 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學校特殊管 教措施包括「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為利各校瞭解前 開規定之適用對象、法源依據及辦理程序,爰說明如下:
(一)法源依據:依少事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少年之肄業學校 發現少年有同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所定情形者,得通知少 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另依司 法院前揭函釋略以,學校如發現具學籍少年有少事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情形時,允請依個案具體情節及相 關規定,衡酌進行輔導、資源連結或通知少年輔導委員 會等相關機關(構)協助處理之妥適方式,以保障其健 全之成長與發展。
(二)適用對象:前開規定所稱情形,係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 之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必要 者:
1、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2、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 物質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3、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三)辦理程序:前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屬學校特殊 管教措施之一,應依本市國民小學學生獎勵管教辦法及 本市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所定程序辦理,學校發現12 歲以上學生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所定情形 之一時,除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校園安全通報、輔導及管 教措施外,得視個案情形評估採行前開特殊管教措施, 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1、由學校蒐集相關事證及輔導紀錄。
2、簽會學生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
3、必要時得邀集學務、輔導、特教及相關專業人員召開 個案會議研商處遇措施。
4、提請學生獎勵與管教委員會或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5、經委員會決議後,始得通知少年輔導委員會協助處 理。
(四)其他注意事項:學校辦理前開措施時,應以學生最佳利 益為優先考量,兼顧學生受教權及校園安全,並得視個 案需求結合社政、警政、衛政、醫療、心理輔導及其他 相關專業資源共同介入,以協助學生健全成長。
三、另高級中等學校如發現學生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 第2款所定情形者,亦得提送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並依個 案具體情節評估通知少年輔導委員會協助處理。
四、請各校依個案具體情形審慎評估並妥適運用前開規定,兼 顧學生最佳利益、受教權及校園安全,落實輔導先行、管 教並進之教育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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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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