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函釋「辦理集會活動之人數上限,活動人數計算及裁處對象」疑義

作者 : 衛生組長 發佈日期 : 2021-09-14
一、依本府110年9月6日府授衛疾字第1100135580號函辦理。二、依衛生福利部公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集會超過人數上
限,得提報防疫計畫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合先敘明。
三、上開公告之集會活動人數計算應納入所有參與者(含工作人員),倘超額且未提報防疫計畫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者, 其裁處對象應為活動主辦機構。

詳見附件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