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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衛生福利部110年9月24日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作者 : 輔導主任 發佈日期 : 2021-10-08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府衛生局110年9月27日北市衛疾字第1100138941號函辦理。
二、本次公告通案性原則維持不變,惟為放寬集會活動(含會展、宴席等)人數上限為室內80人,或超過80人但容留人數須符合室內空間至少1.5米/人(2.25平方米/人),室外維持300人。集會活動不符合上開條件者,應提報防疫計畫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防疫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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